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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科杂录》是研究“流土并治”的重要史料。对其解读发现,清代“流土并治”中沿河祐溪副长官司的土司权力已遗留不多,职责主要为赋税征收、维护治安、完成地方官府交办事务。“土流并治”与“流土并治”在治理主体上相似,但二者属于不同性质的两种社会治理模式。二者演变的过程是国家治理不断深化、国家权力在土司地区不断深入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