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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法学 张超相关记录16条 . 查询时间(0.237 秒)
张超哲,副研究员,四川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分管学生、纪检工作。
2023年10月28日,四川省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民航法》与民航行业治理”学术研讨会在四川广汉顺利举行。
群众,硕士研究生,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张超:你为张定耀犯诈骗罪一案,对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3刑初1240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20)沪02刑终978号刑事裁定提出异议。你认为生效裁判认定张定耀收取过被害人借款保证金25万元、借款利息5.7万元,证据不足;张定耀并不清楚被害人房屋被出售一事,生效裁判将30万元卖房差价算做张定耀的诈骗金额,事实认定错误;本案应当是张某借用张定耀的卡进行放贷,张定耀并无骗取被害人钱款的主...
2021年11月21日,由山东省法学会海洋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承办的山东省法学会海洋法学研究会2021年会暨第三届“山东海洋强省法治保障论坛”在青岛举办。来自山东省法学会、青岛市人大、中国海洋大学、大连海事大学、青岛大学等高等院校、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专家和研究生百余人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参加了本次会议。青岛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马卫东、副教授张超及两名研究生应邀参加会议。
罪犯张超,男,汉族,1973年6月27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小学文化,个体。现于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绿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鄂02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超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
张超,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研究领域:中欧关系、发展援助、环境政治。
罪犯张超,男,1986年2月6日生,汉族。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了(2018)沪0151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上海市周浦监狱于2021年6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于2021年6月11日至2021年6月15日对本案依法...
再审申请人张超因与被申请人保定市莲池区百楼镇西大夫庄村村民委员会(简称西大夫庄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6民终5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超申请再审称,1.再审申请人2011年同意将原本耕种的良田换为地质较差的耕地,理应得到相应33万元经济补偿款,双方为此自愿签订的2011年协议书真实合...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欢、张超贤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1、张某、王某1、安某、谭某1、谭某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二0年十二月一日作出(2020)冀1102刑初1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欢、张超贤、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张超,天津武清人。1975年--1980年在山村做民办教师;1984年毕业于西南民族大学语文系语言学专业。现供职为西南民族大学民族研究院,硕士导师,教授,研究方向:民族理论及茶马古道历史与文化艺术。先后撰写发表论文29篇,曾获四川省政府第十五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四川省政府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及西南民族大学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曾主持、参加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子项目、一般项目及其他省部级重点项...
张超,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美国普林斯顿大学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法哲学、部门法哲学、法律方法,主讲法理学、西方法律思想史等课程。现任法学院宪法行政法教研室主任。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等各类项目3项,在《清华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律科学》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近20篇。
2018年10月26-27日,我院张超博士参加第七届浙江大学海洋法律与治理国际学术年会。本次年会由浙江大学主办,浙江大学海洋法律与治理研究中心、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和中国南海研究协同创新中心共同承办。此次会议主题为“海洋科学研究与海洋法”,来自于中国(含港澳台地区)、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意大利、韩国、比利时、加拿大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海洋法领域知名专家和学者参加了本次年会。
张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超  盗窃  刑事判决书       2021/11/4
被告人张超。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1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超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蒲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张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超  盗窃  刑事判决书       2021/11/5
被告人张超。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1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超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蒲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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